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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界限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肖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界限问题探讨[J].金卡工程,2010,14(5):70-71.
作者姓名:肖丽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摘    要: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禁品,属于本体恶的典型,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应根据犯罪的进程并针对不同行为分别处理。

关 键 词: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犯罪既未遂  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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