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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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凯.论我国司法文明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1):1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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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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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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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在长期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文化及其表现形式的总和。它包括先进的司法理念、完备健全的司法制度、充备的司法条件以及文明的司法行为方式四个方面的内容;其衡量标准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中立性、终局性、独立性、程序性、专业性、公开性、统一性、权威性。当前我国司法文明建设中存在着司法中立性与独立性不强、公信力下降、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因此,在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的前提下,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同时加强对司法文明建设的物质保障和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推进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的因应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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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文明建设 问题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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