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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 2003年7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18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理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同时、199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新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1993年财政部下发的(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

关 键 词: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  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  财务管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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