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山东省日照市某学校与某运输公司通过协商,达成班车运输协议,学校向乘车的学生收取交通费,然后向运输公司统一交纳运输费。2004年10月24日,班车在运送学生上学途中与该运输公司经营的另一辆大型客车相撞,致学生李某当场死亡,另有数人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运输公司的两名司机分别负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在就死亡补偿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李某的父母以学校为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不具备客运合同的承运资格,尽管按月向学生收取了乘车费用,但均转交给了运输公司,并未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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