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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者的义务
引用本文:邓豪.论立法者的义务[J].福建质量管理,2017(8).
作者姓名:邓豪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 广州510000
摘    要:现今我国对立法权的主流认识集中在国家权力这一基本性质上.另外,我国相当一部分立法机关立法工作存在懈怠和乱作为等现象,这与我们党建设法治国家形成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这一重大目标相违背.立法权并不应该仅仅看作是一种国家权力,其还负有保护公民权利这一义务属性.重新认识立法权,把立法权的行使看作立法者依据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义务,将有助于倒逼立法者积极主动立法,完善立法工作.

关 键 词:立法者  立法权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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