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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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兴波,于秀莉.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J].现代商业,2011(35):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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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兴波 于秀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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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处,110013 2. 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财务资产处,1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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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1月1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消费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转型后,销售转型前后不同时期购进并自己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对企业的损益影响也不一样。本文从实务角度,对转型前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给出解决方案,避免企业因涉税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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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转型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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