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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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汉林.论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之性质[J].特区经济,2011(5):255-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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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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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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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阳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和谐语境下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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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强制执行拍卖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性质的界定,是强制执行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不同的性质界定,将会直接影响拍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法说认为拍卖是私法行为,属于买卖契约之一种;公法说认为强制执行拍卖是公法上的行为,与私法上的买卖不同;折衷说认为拍卖一方面是公法行为,另一方面又同时具有私法买卖之性质与效果。拍卖性质将对拍卖的程序、拍卖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拍卖的法律效力、拍卖的救济程序、拍卖中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产生较大影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性质应界定为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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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 强制执行拍卖 私法 折衷 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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