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犯的罪名是“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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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军.村支书犯的罪名是“受贿”[J].乡镇论坛,2010(1):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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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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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9月,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泉沟村开始实施“村村通”公路工程在确定村公路施工单位的过程中,时任泉沟村党支部书记的张亲,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耿某在施工过程中,张某利用负责工程验收、结账的便利,非法收受了耿某贿赂的2.3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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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支书 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 罪名 公路工程 村党支部书记 “村村通”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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