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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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晓卫.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J].浙江金融,2003(5):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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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晓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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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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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贵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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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保险法 险代理人 保险人 保险责任 法律效力 合同法 民事代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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