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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引用本文:蔡晓卫.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J].浙江金融,2003(5):39-40.
作者姓名:蔡晓卫
作者单位: 
摘    要: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贵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关 键 词: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保险法  险代理人  保险人  保险责任  法律效力  合同法  民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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