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旅游消费行为具有主体大众性、过程复杂性、种类多样性、时间持续性、空间跨越性等特点,由此造成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无安全则无旅游,旅游者安全问题是旅游行业的核心和基础问题。确保旅游安全,不但是旅游者的愿望和责任,也是旅游企业的追求和义务,更是旅游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目标和职责。这些旅游安全目标、追求和职责、义务原来散见于《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既缺乏系统性,也缺乏与旅游者安全管理的匹配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旅游安全保护和管理的力度和强度,也是造成我国旅游者安全保护差强人意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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