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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连载之四)
摘    要:<正>(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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