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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不能混淆
作者姓名:韩国民
作者单位:青岛市审计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在审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审计机关发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混淆不清,内容类同,把一些没有处理、处罚决定,仅要求作调帐处理的审计事项、也发了审计决定,使被审计单位同时收到两份内容类同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不知所措。笔者认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出具的两种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审计法律文书。当然,审计决定比之审计意见书更具有执行的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使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内容格式上也应有严格的区别。使用审计意见书一般是指,没有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有的只要求作帐务调整处理的、发审计意见书就可以了。其内容格式一般应是:(一)对审计事项的评价:(二)审计机关认定的事实;(三)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帐务收支的规定,需要纠正、调帐的意见:(四)加强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如有要求纠正、调帐的事项应书面报告执行结果以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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