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当代检察权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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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敏,张宝亚.试论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当代检察权的性质[J].西部大开发,2010(6):103-103,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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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敏 张宝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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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敏(西安工程大学思政部,陕西,西安,710048);张宝亚(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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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权的法律定位是检察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是当代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我国检察制度发展与改革的重要问题。自该权力产生之初,学术界关于它的法律属性就争论不休。然后对其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我国检察制度体系的正常运行和检察工作合理有序的开展。本文尝试对检察权性质认定的主要观点分析,进而得出检察权属于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国家权力中的第四种权力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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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权 权力制约 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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