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合作社所属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本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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