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欧共体普通法院明确规定IP TRANSLATOR案判决前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案件应如何处理2 0 1 2年6月1 9日,欧共体法院曾在C-3 0 7/1 0号I P Translator案件的判决中,对使用尼斯分类表类别标题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进行明确。欧共体法院认为:2008年10月22日欧洲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2008/95/EC)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来指定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要"足够清晰准确地表示出申请商标所使用的范围"。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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