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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
引用本文:王潇.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J].消费导刊,2010(2):132-132.
作者姓名:王潇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是指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以公司化的方式对土地经营实行规模化运作,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即称为出资合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为股份投资到公司里,由公司对土地实行整体布局、统一规划,然后科学的进行效率兼效益的农业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资到公司,既可以成为公司员工,继续参加农业生产,也可以不参与土地经营,将土地完全交给公司,只是按股分红。在此情况下,出资农户可以凭借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股分红;公司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其法人财产,投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实现最大资本增值。其实,早在1994年广东省政府就在珠江三角洲推广过土地股份合作制。继广东之后,福建、浙江等沿海省市也开始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随后全国不少地方都开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行尝试。2006年12月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和2007年7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渝工商发2007]17号则以高级别的文件形式允许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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