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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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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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城建集团,新疆乌鲁木齐83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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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开采权,在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取得采矿权却得不到矿山用地的尴尬局面。笔者所服务的企业在东北地区某市,投资新建的采矿企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此写成此文,以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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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采矿企业 办理 矿山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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