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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买卖
引用本文:张悦仙.论双重买卖[J].经济论坛,2002(13):45-45.
作者姓名:张悦仙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摘    要:一、双重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谓双重买卖,指出卖人就特定标的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买受人成立买卖契约,买卖合同成立和有效并不以标的物或价金的交付为要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产生效力,因此判断合同效力,其根本要件就是双方的意见是否一致,根据此标准,出卖人与前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出卖人再与后买受人就该标的物及价金又达成合意,因此后买卖合同也是一个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前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并不能否认后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样,后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也不能否认前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另外,由于债权的平等性,二者的效力也没有高低之分,不因成立时间的先后而效力不同。

关 键 词: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  标的物  所有权  损害赔偿  双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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