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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澳门、香港特区政府分别于2006年6月26日和6月27日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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