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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区)及中心城市汽柴油批发及零售限价表
引用本文:萧芦.全国各省(市、区)及中心城市汽柴油批发及零售限价表[J].国际石油经济,2013(8):106.
作者姓名:萧芦
摘    要: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发改电2013]166号),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将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35元和225元,折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17元和0.19元,调价执行时间为8月30日24时。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价格分别调整至8705元/吨和7870元/吨。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105元/吨和827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等额调整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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