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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法理思考
引用本文:高丽虹.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法理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8):147-149,153.
作者姓名:高丽虹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摘    要:认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使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于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解决制定权存在的问题时,需要考虑的法理依据是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效率灵活原则。只有将这些原则充分应用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使中,才能为实现行政法治扫清道路。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权  法理依据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8-0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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