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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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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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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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使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于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解决制定权存在的问题时,需要考虑的法理依据是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效率灵活原则。只有将这些原则充分应用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使中,才能为实现行政法治扫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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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权 法理依据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6)08-014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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