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物业税改革中“租税合一”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刘源.对物业税改革中“租税合一”问题的思考[J].财政研究资料,2006(25):37-39,6.
作者姓名:刘源
摘    要:首先,从内涵上讲,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类,是以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对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房地产经济的一种方式。而土地出让金,其实质上是地租的表现形式。可以理解为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价值按照一定比率的贴现。具体到住房而言,是全部回报扣除各项成本、税费、工资之后属于土地所有者(国家)的经济剩余。不难看出物业税的课税更侧重于针对土地的使用权,体现财产税性质。而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土地所有权,属于一种行政权力。

关 键 词:物业税  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  租税  改革  公共管理职能  土地使用价值  课税对象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