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是是非非自行约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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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富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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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事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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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2004年5月,王某与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0元.并约定如果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缴纳违约金10000元.同时约定,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2006年5月,王某获得某猎头公司提供的月薪15000元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王某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经考虑,王某于2006年6月1日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申请.一个月后,王某收到了原单位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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