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12月,重庆市工商局出台"49条"即《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第14条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该意见先于"司法解释"出台,说明在现实生活中,欠缺行为能力者能否为股东的问题已经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在家族企业中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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