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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联产承包后的级差土地收入问题
引用本文:张柏齐.浅谈家庭联产承包后的级差土地收入问题[J].农业技术经济,1984(1).
作者姓名:张柏齐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地委农村政策研究室
摘    要:级差土地收入,是社会主义农业中客观存在的一个经济范畴。现在,我国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遵循和运用社会主义级差土地收入的规律,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农户对土地的投资,提高农业集约经营水平,促使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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