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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五类典型案件”行为性质的探讨
引用本文:江宜怀. 铁路“五类典型案件”行为性质的探讨[J].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16(2): 5-12
作者姓名:江宜怀
作者单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
基金项目:本文为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319030CI)“铁路常见治安犯罪疑难问题研究”阶段成果.
摘    要:“关、拔、提、摆、拆”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因其具有发案率高,涉及面广,危害大,实践中对其对列车行车安全的危害程度的认定极为复杂、困难等特点,而被称为铁路“五类典型案件”。分析、比较外国刑法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体系本身的疏漏、法律规范的不明确、理论上的误读是造成实践中对“五类典型案件”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判别标准失当的重要原因。“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件,如果判定其行为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自然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进行认定;即使没有或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造成线路的毁坏和危及铁路设施附近或周围地区的行人安全,造成紧急停车、中断行车等严重后果,同样是判别“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 键 词:铁路 五类典型案件 罪与非罪
文章编号:1009-3192(2006)02-0005-08
收稿时间:2006-04-20

A Probe into the Nature of Five Typical Cases on Railway
Jiang Yihuai. A Probe into the Nature of Five Typical Cases on Railway[J]. , 2006, 16(2): 5-12
Authors:Jiang Yihuai
Abstract:
Keywords:five typical cases   legal and il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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