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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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发布通知。通知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对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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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 国家宏观调控 优惠政策 企业负担 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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