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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摘 要: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关 键 词:
教育费附加 修改 行规 征收 第三条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第二款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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