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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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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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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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农民工工资 企业资质 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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