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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共决"的主体是资方和劳方,而不是资方与工会
引用本文:刘金祥,张良."劳资共决"的主体是资方和劳方,而不是资方与工会[J].上海企业,2009(12).
作者姓名:刘金祥  张良
作者单位:1.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2. 华东理工大学公共管理系
摘    要: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保护劳工权利可尝试工会改革>一文认为,"中国劳工权利未张,基本权利需要法律保障.问题在于,究竟如何保障劳工权益?如果要让劳动合同法确实成为保护劳工权利的有力武器,决策者有必要利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契机,完善企业工会和共同决策制度,让劳工广泛参与工会选举,让工会真正代表广大劳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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