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共决"的主体是资方和劳方,而不是资方与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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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金祥,张良."劳资共决"的主体是资方和劳方,而不是资方与工会[J].上海企业,20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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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金祥 张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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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2. 华东理工大学公共管理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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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保护劳工权利可尝试工会改革>一文认为,"中国劳工权利未张,基本权利需要法律保障.问题在于,究竟如何保障劳工权益?如果要让劳动合同法确实成为保护劳工权利的有力武器,决策者有必要利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契机,完善企业工会和共同决策制度,让劳工广泛参与工会选举,让工会真正代表广大劳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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