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及省卫生、财政部门有关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山东省邹平县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资金筹集与补偿方案。调整后的方案是:资金筹集按农民每人每年20元缴纳.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80元给予补助。农民个人筹资的20元用于门诊统筹,在镇、办卫生院及辖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按25%报销,以户为单位人均封顶线为100元:参合农民在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100元,住院费用按5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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