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在职权管辖内的企业购买未上市股份的认定研究——陈某某受贿案法律适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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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启彬 薛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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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3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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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等方面,以个人案例的形式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司法实践,其客观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以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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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未上市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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