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大陆法系经验完善我国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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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丹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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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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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06年度项目(项目编号:2006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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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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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金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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