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遗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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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光宇.美国的联邦遗产税[J].经济论坛,2003(4):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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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光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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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大学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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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联邦政府、州和地方三级政府都开征遗产税,三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美国税法原来规定,已缴纳的州和地方遗产税可以抵免联邦政府遗产与赠与税。但从2002年起,已缴纳的州和地方遗产税的25%部分不能抵免;2003年50%部分不能抵免;2004年75%部分不能抵免;2005年全部不许抵免。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为强化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总遗产税是指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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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遗产税 联邦政府 课税对象 征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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