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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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文娇,崔昌奉.解读《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J].财会学习,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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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文娇 崔昌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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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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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新规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一、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不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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