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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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检疫办法[J].浙江林业,2023(4):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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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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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23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56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一、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简称“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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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检疫 检疫合格 公共卫生安全 食用性 野生动物 检疫规程 林业 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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