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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能否越俎代庖行使招标人定标权
作者姓名:顾建钧
作者单位:1.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摘    要:案情介绍最近一段时间,媒体报道了某市某重点中学移址新建项目设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此项目")因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引发投诉的相关事宜。根据报道,此项目在评标结束后于2015年6月16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江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院"),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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