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体系的内部冲突与调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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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昭军. 土地经营权体系的内部冲突与调适[J]. 中国土地科学, 2020, 34(7): 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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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昭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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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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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研究”(16JJD8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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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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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法学;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 |
收稿时间: | 2020-04-12 |
修稿时间: | 2020-05-05 |
Internal Conflict and Adjustment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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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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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land law land management right tripartite entitlement system of rural land Civil Code Rural Land Contrac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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