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出纳要实行牵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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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运饷,石小芳,许学勤,周国炳.会计与出纳要实行牵制制度[J].交通财会,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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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运饷 石小芳 许学勤 周国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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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交通局
(胡运饷,石小芳,许学勤),湖北省宜昌市交通局(周国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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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必要的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内部牵制、内部稽核、财产清查等管理制度”出纳与会计之间是实行牵制制度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会计与出纳在反映和监督中的更大作用。其具体牵制制度内容应包括6个方面。 一、岗位要分设。是指会计核算单位无论大小、业务量多少,必须设出纳与会计工作岗位。也就是说不能由出纳或会计一人承担这两个工作岗位。 二、印章要分管。即单位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不能由一人保管。财务公章应由单位会计掌管为宜,其在银行预留的私章和其他印章由出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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