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引用本文:江南.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J].监督与选择,1998(6):12-12.
作者姓名:江南
摘    要:某饮料厂通过县电视台对其产品××口服液”作广告宣传。该厂在广告内容中称:“××口服液”系用祖传秘方配制,长期饮用有提神明目、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之功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投诉后调查认定:该厂所生产的口服液属于食品系列,该厂在广告中宣传疗效的内容,足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19条规定,即:“食品、酒类、化状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遂依照《广告法》第41条规定,责令饮料厂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4000元,同时对该广告的制作者、发布者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关 键 词:食品  广告  广告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