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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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南.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J].监督与选择,1998(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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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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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饮料厂通过县电视台对其产品××口服液”作广告宣传。该厂在广告内容中称:“××口服液”系用祖传秘方配制,长期饮用有提神明目、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之功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投诉后调查认定:该厂所生产的口服液属于食品系列,该厂在广告中宣传疗效的内容,足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19条规定,即:“食品、酒类、化状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遂依照《广告法》第41条规定,责令饮料厂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4000元,同时对该广告的制作者、发布者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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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 广告 广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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