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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贿赂主体
引用本文:徐士英,向立力.谈商业贿赂主体[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7):51-54.
作者姓名:徐士英  向立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反商业贿赂立法已引起各国关注。早在1997年美国议会在批准《公司非法支付法令》的立法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违反了美国公众的道德常识和价值观,……它通过把交易机会引向那些低效而无法应对价格、质量和服务之竞争,懒惰而不愿从事诚实经营的企业,………从而使整个市场显得短期化………使腐败代替了效率………”①。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理论和实践还相对滞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所规制,但很不完善,以至近年在中国发生的朗讯、德普嗜涉外商业贿赂案件竟然由其母国的相关法律而事发,这是对我国反商业贿赂司法现状的极大讽刺。

关 键 词: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国公众  经济全球化  诚实经营  贿赂案件  司法现状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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