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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负担模式的选择
作者姓名:罗佳意  冯薇薇
作者单位:1. 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
2.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摘    要:近年来,许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继续沿用国家财政负担模式已不适应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大大制约了国家赔偿机制的功效发挥,不少城市通过制定登记规则或实施细则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基金制度,甚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也曾单列条款规定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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