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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婚姻案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作者姓名:姚薇萍
作者单位:常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李某(男)与张某(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遂于200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其现在居住的房产分割上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原属李某单位所有,在1999年房改售房时,向单位缴纳了房改购房款25,000元;但由于各种原因,至离婚诉讼时仍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关 键 词:效力 婚姻 人民法院 达成一致 产权登记 诉讼 单位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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