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 |
| |
引用本文: | 邹润学.《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9(1):44-46. |
| |
作者姓名: | 邹润学 |
| |
作者单位: |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林业局; |
| |
摘 要: |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林权 登记制度 行政法规 制定过程 法院管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