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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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华.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J].经济研究导刊,2013(18):290-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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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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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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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营权是一种天赋权利,是人格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主体资格不是由登记所产生,是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以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但并非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属于确权而非赋权。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必须从交易效率和安全出发,立足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具体的标准,而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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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主体 经营权 登记 区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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