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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
引用本文:王晓华.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J].经济研究导刊,2013(18):290-292.
作者姓名:王晓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经营权是一种天赋权利,是人格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主体资格不是由登记所产生,是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以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但并非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属于确权而非赋权。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必须从交易效率和安全出发,立足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具体的标准,而不能一刀切。

关 键 词:商事主体  经营权  登记  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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