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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债转股时债务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作者单位:
江苏金信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一、债转股业务处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规定:①债转股时,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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