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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自愿环境协议的合理性探讨
作者姓名:李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42
摘    要:环境支付能力在产业界内部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我国环境立法“失灵”的局面.以一体遵行为要件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我国环境管制的现实需要.相反,根据具体行业或企业的不同情况度身定制相应环境政策的自愿环境协议在挖掘和利用分散于各行各业的资源环境保护潜能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应在环境管制实务中充分发挥其提升社会环境绩效、降低行政成本、替代立法管制的功能.文章首先分析了环境立法及其“失灵”,以及自愿环境协议对我国的特殊意义,并探讨了自愿环境协议在我国的功能定位.

关 键 词:环境支付能力  自愿环境协议环境管制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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