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1993年某企业投资开办了一个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150万元人民币。实际上该企业没有投入资金,而凭虚假的出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欠下了大量的债务而被迫歇业,199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在债务人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便以开办单位为被告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设立企业法人的主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某企业在开办公司时注册资金没到位,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资格,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应按不具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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