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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十二次普查回眸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进行了12次普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4年以前,共进行了七次普查.第一次是1950年的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第二次是1 953年的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三次是1964年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第四次是1982年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五次是1985年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第六次是1990年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七次是1 993年的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在前45年的时间里,一共进行了七次普查,说明我国在那一个阶段普查的工作还没有规范化、制度化,随机性比较大.1994年,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国务院于1 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国务院文件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规定每10年里要进行6次普查,并决定了普查的项目和具体时间.普查的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五项,前四项普查的具体时间为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7、5、3的年份进行,后一项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为在逢1、6的年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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